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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控税”存在监管漏洞

时间: 2024-08-07 00:32:14 |   作者: 成品排水沟

产品介绍

  建立增值税专用发票制度,实施凭票扣税法,通过增值税发票抵扣链条的有序运行来实施增值税征收管理,这是1994年税制改革的设计思想。据此,长期以来,在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时,凭增值税发票抵扣用来生产经营的购进货物和劳务所负担的增值税款,形成了用增值税发票控制进、销项税额,以确定应纳税款的“以票控税”征管方式。

  “以票控税”的核心是“销售必开票、扣税必有票、计税必靠票、审计必查票”。在“以票控税”征管方式下,增值税发票从普通的商事凭证演变为“控税”工具,不仅是财务收支凭证,也是购货方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所得税税前列支的扣除凭证、出口退税申报的重要凭证,在税收征管实践中,增值税发票获得了无法替代的主体地位。于是,一致认为只有抓住增值税发票管理,才能实现对增值税的有效管理。

  长期以来,“以票控税”发挥了巨大作用,但现如今弊端也慢慢变得明显,不法分子利用发票偷税骗税案件不断发生,改革“以票控税”的管理体制越来越有必要。

  近日,税务机关通过数据情报综合管理平台监测发现,某地板企业主要生产竹木复合地板,生产所需的主要原材料为竹帘和木板,该公司原料供应商大多来自湖北、湖南等竹木产区。税务人员发现,在众多的供货商当中,有3家公司向该地板公司供货的数量明显高于其他供货商,而且这3家公司均在湖北省黄石市某县,尤其让人引起怀疑的是,这3家供货商自2013年一季度开票后,与地板公司再无业务往来,而经过了解得知,这3家公司为同一投资人先后注册,每家公司的经营时间均不超过1年。有着如此良好的业务关系并且如此大的供货数量,突然就中断了合作,实在令人费解。

  于是,税务机关派人前往现场进行实地勘察,发现这家地板公司在生产管理方面制度严格,货物出入库也比较规范,并未曾发现任意的毛病。税务稽查人员又前往湖北省黄石市某县的3家公司所在地做出详细的调查,在当地税务机关的协助下,从当地银行调取了上述3家公司的资金往来明细账单。在业务资金往来清单中发现了这样一个细节:每当有钱汇入这3家公司,就会立即被转到一个户名为徐某的账户里,由此稽查人员推断,回流资金很有可能是通过徐某个人账户转出的。随后,稽查人员又调取了地板公司采购部经理鞠某和财务部经理蔡某在银行的资金往来记录,从鞠某个人账户的进出明细能够准确的看出,徐某曾经给过鞠某大笔汇款。将徐某汇给鞠某的钱款与地板公司支付给3家公司的“货款”进行比对发现,该数额基本上达到了地板公司所支付货款的95%以上。

  有了这个证据,稽查人员立即分别对鞠某和蔡某进行了询问,鞠某和蔡某在事实面前无法抵赖,只好实话实说。原来,地板公司每年都要向个体商贩采购竹帘、木板等原材料,可这些个体商贩没有销售发票。地板公司通过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其他单位为其虚开,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财务入账。为掩人耳目,地板公司将货款通过银行转账汇至开票单位,开票单位从这些货款中提取5%的开票费后,再将余款汇至鞠某指定的账户。经鞠某指证,为地板企业来提供过竹帘、木板的个体商贩总共有16人,供货值近5000万元。涉嫌为该公司虚开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12家单位,取得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500余份。税务稽查人员立即向上述12家涉嫌虚开单位所在地稽查局发出协查函,均被告之“该企业已注销”。稽查人员又将取证方向转向个体商贩,找到了大多数个体商贩并作了询问笔录。这些个体商贩的证词均佐证了鞠某、蔡某两人的供述。至此,整个案情终于真相大白。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以及《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法律规定,税务机关合计追缴地板公司税款1040余万元,并按规定加收了滞纳金。

  中国政法大学税法研究中心研究员涂龙力介绍说,受票方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现象可分为四大类:一是在没发生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取得发票或者取得超过真实业务金额的发票,人为增加增值税抵扣金额,少缴税款。二是发生了真实业务,但因种种原因没有从真实业务关系的对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转而向其他方取得发票用于抵扣。三是有真实的业务,但明知或应知对方提供的发票是请人代开的票、买来的票、“套票”等虚开发票,仍然接受并用于抵扣税款。四是在正常的业务往来中上当受骗,在确不知情的前提下接受了对方提供的虚开发票。前三类情况受票方都构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只有第四类情况,属于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方需要补税但不追究其法律责任。本案受票方故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有关人员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移送公安机关,将依法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税收管理漏洞,恶意使用虚假资料注册公司,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获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一类犯罪活动是当前对国家增值税制度危害最大的犯罪活动之一。本案涉及的湖北省黄石市这3家公司,就是不法分子在两年多时间里在当地先后注册的,他们通过开具“农副产品收购凭证”获得增值税进项税金,对外肆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期间仅为地板公司这一个企业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就有数百份。

  据介绍,这一类犯罪有着几个共同的特点:一是使用虚假的资料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等一般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犯罪分子躲在幕后;二是虚进虚出,一方面通过虚假的海关缴款书、变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作为增值税进项抵扣,另一方面大量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三是一有风吹草动,主要的犯罪分子就闻风而逃。防范这类犯罪,要打防兼治,在打击虚开企业增值税发票的同时,要加强“买方市场”治理,消除一些本来从事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的侥幸心理,杜绝这类企业为了少缴税款冒险从不法分子手中购进发票用于抵扣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前列支的行为。

  在此要提醒广大从事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从不法渠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有很大风险,因为这些犯罪分子从一开始就没有长期做下去的打算,取得开票资格后大肆虚开并收取开票费,然后很快逃走,虚开行为也很快就会暴露。这也就从另一方面代表着,如果受票方是一家长期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那非常有可能会有严重的法律后果,因为根据相关规定,受票方故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照偷税处罚外,还需要依照法律来追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刑事责任。尤其需要提醒财会人员,受聘为这些犯罪分子工作,主动或被动为其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开具、纳税申报等事务,如果明知或应知犯罪分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参与,财务工作人员同样需要承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责任。

  建立增值税专用发票制度,实施凭票扣税法,通过增值税发票抵扣链条的有序运行来实施增值税征收管理,这是1994年税制改革的设计思想。据此,长期以来,在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时,凭增值税发票抵扣用来生产经营的购进货物和劳务所负担的增值税款,形成了用增值税发票控制进、销项税额,以确定应纳税款的“以票控税”征管方式。

  “以票控税”的核心是“销售必开票、扣税必有票、计税必靠票、审计必查票”。在“以票控税”征管方式下,增值税发票从普通的商事凭证演变为“控税”工具,不仅是财务收支凭证,也是购货方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所得税税前列支的扣除凭证、出口退税申报的重要凭证,在税收征管实践中,增值税发票获得了无法替代的主体地位。于是,一致认为只有抓住增值税发票管理,才能实现对增值税的有效管理。

  长期以来,“以票控税”发挥了巨大作用,但现如今弊端也慢慢变得明显,不法分子利用发票偷税骗税案件不断发生,改革“以票控税”的管理体制越来越有必要。

  近日,税务机关通过数据情报综合管理平台监测发现,某地板企业主要生产竹木复合地板,生产所需的主要原材料为竹帘和木板,该公司原料供应商大多来自湖北、湖南等竹木产区。税务人员发现,在众多的供货商当中,有3家公司向该地板公司供货的数量明显高于其他供货商,而且这3家公司均在湖北省黄石市某县,尤其让人引起怀疑的是,这3家供货商自2013年一季度开票后,与地板公司再无业务往来,而经过了解得知,这3家公司为同一投资人先后注册,每家公司的经营时间均不超过1年。有着如此良好的业务关系并且如此大的供货数量,突然就中断了合作,实在令人费解。

  于是,税务机关派人前往现场进行实地勘察,发现这家地板公司在生产管理方面制度严格,货物出入库也比较规范,并未曾发现任意的毛病。税务稽查人员又前往湖北省黄石市某县的3家公司所在地做出详细的调查,在当地税务机关的协助下,从当地银行调取了上述3家公司的资金往来明细账单。在业务资金往来清单中发现了这样一个细节:每当有钱汇入这3家公司,就会立即被转到一个户名为徐某的账户里,由此稽查人员推断,回流资金很有可能是通过徐某个人账户转出的。随后,稽查人员又调取了地板公司采购部经理鞠某和财务部经理蔡某在银行的资金往来记录,从鞠某个人账户的进出明细能够准确的看出,徐某曾经给过鞠某大笔汇款。将徐某汇给鞠某的钱款与地板公司支付给3家公司的“货款”进行比对发现,该数额基本上达到了地板公司所支付货款的95%以上。

  有了这个证据,稽查人员立即分别对鞠某和蔡某进行了询问,鞠某和蔡某在事实面前无法抵赖,只好实话实说。原来,地板公司每年都要向个体商贩采购竹帘、木板等原材料,可这些个体商贩没有销售发票。地板公司通过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其他单位为其虚开,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财务入账。为掩人耳目,地板公司将货款通过银行转账汇至开票单位,开票单位从这些货款中提取5%的开票费后,再将余款汇至鞠某指定的账户。经鞠某指证,为地板企业来提供过竹帘、木板的个体商贩总共有16人,供货值近5000万元。涉嫌为该公司虚开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12家单位,取得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500余份。税务稽查人员立即向上述12家涉嫌虚开单位所在地稽查局发出协查函,均被告之“该企业已注销”。稽查人员又将取证方向转向个体商贩,找到了大多数个体商贩并作了询问笔录。这些个体商贩的证词均佐证了鞠某、蔡某两人的供述。至此,整个案情终于真相大白。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以及《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法律规定,税务机关合计追缴地板公司税款1040余万元,并按规定加收了滞纳金。

  中国政法大学税法研究中心研究员涂龙力介绍说,受票方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现象可分为四大类:一是在没发生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取得发票或者取得超过真实业务金额的发票,人为增加增值税抵扣金额,少缴税款。二是发生了真实业务,但因种种原因没有从真实业务关系的对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转而向其他方取得发票用于抵扣。三是有真实的业务,但明知或应知对方提供的发票是请人代开的票、买来的票、“套票”等虚开发票,仍然接受并用于抵扣税款。四是在正常的业务往来中上当受骗,在确不知情的前提下接受了对方提供的虚开发票。前三类情况受票方都构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只有第四类情况,属于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方需要补税但不追究其法律责任。本案受票方故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有关人员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移送公安机关,将依法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税收管理漏洞,恶意使用虚假资料注册公司,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获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一类犯罪活动是当前对国家增值税制度危害最大的犯罪活动之一。本案涉及的湖北省黄石市这3家公司,就是不法分子在两年多时间里在当地先后注册的,他们通过开具“农副产品收购凭证”获得增值税进项税金,对外肆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期间仅为地板公司这一个企业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就有数百份。

  据介绍,这一类犯罪有着几个共同的特点:一是使用虚假的资料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等一般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犯罪分子躲在幕后;二是虚进虚出,一方面通过虚假的海关缴款书、变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作为增值税进项抵扣,另一方面大量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三是一有风吹草动,主要的犯罪分子就闻风而逃。防范这类犯罪,要打防兼治,在打击虚开企业增值税发票的同时,要加强“买方市场”治理,消除一些本来从事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的侥幸心理,杜绝这类企业为了少缴税款冒险从不法分子手中购进发票用于抵扣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前列支的行为。

  在此要提醒广大从事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从不法渠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有很大风险,因为这些犯罪分子从一开始就没有长期做下去的打算,取得开票资格后大肆虚开并收取开票费,然后很快逃走,虚开行为也很快就会暴露。这也就从另一方面代表着,如果受票方是一家长期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那非常有可能会有严重的法律后果,因为根据相关规定,受票方故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照偷税处罚外,还需要依照法律来追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刑事责任。尤其需要提醒财会人员,受聘为这些犯罪分子工作,主动或被动为其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开具、纳税申报等事务,如果明知或应知犯罪分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参与,财务工作人员同样需要承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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